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、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服务指南
枣庄市规划局
一、事项名称
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、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
二、法律依据
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》(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)第三十五条:“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、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,应当经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,并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。”
三、申请条件
申请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、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三条第一款、第二款规定,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:
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街区、名镇、名村保护规划要求;
(二)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、名村所在地的镇(乡)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
四、申请材料
(一)建设单位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、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书面申请;
(二)建设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;
(三)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、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设计方案;
(四)相关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:《土地使用权证》及其附图、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及其附图、《房产证》及其附图;
(五)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。
五、办理程序
(一)受理:申请人到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。申请材料齐全的,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并出具《受理通知书》,申请材料不齐全的,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。
(二)初审:窗口初审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,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转所属承办分局进行审批。
(三)复审:承办分局的相关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的内容、性质、设计方案及各项控制指标进行审查,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。
(四)例会审批:市局业务例会研究。由承办单位形成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市局业务例会讨论研究,如遇重大或特殊项目需进一步提交规委会或联审会研究决定。审批同意的告知窗口办结。
(五)办结:窗口工作人按照相关审批资料,制作《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、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批复》发放给申请人,资料归档。
六、法定时限
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
七、承诺时限
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(不含专家论证时间)。
八、发放证件及有效期
《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、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批复》有效期暂定2年,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。
九、收费依据及标准
不收费
十、咨询服务电话
办理窗口:0632—3168691
监督投诉:0632—316868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