乡村建设规划许可
服务指南
枣庄市规划局
一、事项名称
乡村建设规划许可
二、法律依据
(一)《城乡规划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2007年10月28日通过,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)第四十条。
(二)《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》(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,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)第五十条、五十一条。
三、申请条件
(一)已取得建设项目所在地村(居)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书面同意意见。
(二)已取得相关区政府、镇政府、街道办事处等的相关批复文件。
(三)已取得立项批复文件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,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供地政策等,涉及农用地的已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。
(四)符合村庄规划或村庄建设规划,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。
(五)有日照要求的,日照分析报告结论满足相应规范要求。
(六)已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。
(七)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或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无异议。
(八)法律、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四、申请材料
(一)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(纸质原件1份);
(二)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(查看原件,留存复印件);
(三)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(1:500或1:1000)
(四)建筑工程设计方案(含总平面图;平、立、剖面图;效果图等,图纸要求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资质章及电子版);
(五)村委会同意的意见;
五、办理程序
(一)受理:申请人到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。申请材料齐全的,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并出具《受理通知书》,申请材料不齐全的,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更正。
(二)初审:窗口初审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,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转所属承办分局进行审批。
(三)复审:承办分局的相关人员对建设单位申请的建设项目的内容、用地性质、建设规模和各项控制指标进行审查,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。
(四)例会审批:市局业务例会研究。由承办单位形成初步审查意见上报市局业务例会讨论研究,如遇重大或特殊项目需进一步提交规委会或联审会研究决定。审批同意的告知窗口办结。
(五)办结:窗口工作人按照相关审批资料,制作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》发放给申请人,资料归档。
六、法定时限
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
七、承诺时限
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(不含专家论证时间)。
八、发放证件及有效期
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》有效期暂定2年,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。
九、收费依据及标准
不收费
十、咨询服务电话
办理窗口:0632—3168691
监督投诉:0632—3168680